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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
2018-08-15 12:00
《出生医学证明》主要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成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入园、入学的医学依据和凭证,一经签发永久有效。
服务范围:1996年1月1日后,在我市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和在我国国境内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拟在我市落户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所有儿童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服务地点:由接生医疗保健机构负责首次签发和换发工作;部分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代理首次签发工作;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补发工作。